刑法条文凡是涉及到“公共场所”的地方并未就公共场所本身的含义进行定义,只是通过干系解释文件进行细化,或是在条文中采取列举方式进行细致阐明,但列举无法穷尽,往往以“其他公共场所”进行兜底。笔者认为有必要对“公共场所”进行统一定义以解决适用标题。
在线沟通,请点我在线咨询
咨询热线: 13002991119 客服qq: 3524802859